一、监理需求
(一)项目概述
本项目致力于打造一个高度集成化、智能化的综合低空感知系统,充分融合物联网、云计算、大数据、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。在基础设施方面,构建完备的低空基础设施网,包括在涉农区域、交通枢纽、旅游景区、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关键地点合理布局低空飞行起降平台,为无人机提供可靠的起降、停放、充电及换电等服务;同时,运用 “北斗+ ADS-B+5G - A +自组网” 技术,与民航部门协同搭建通信感知基础设施与服务体系,实现对空中目标的不间断精准监视以及与飞行员(操控员)的实时稳定通信。
在空域管理上,通过精细化的空域分类划设,编制详细的低空数字空域图,并制定科学合理的低空空域协同运行管理办法,推动低空空域灵活转换与精细划设,支撑多运营人的融合飞行公共航路航线,达成低空空域的无缝衔接;利用雷达探测、光电侦测、无线电频谱监测、北斗定位、多传感器融合等先进技术,构建全方位的无人机探识体系,实现对无人机的可视化监控与精准识别,确保其在空域内安全、合法、有序运行。
在飞行控制层面,依托无人机交通管理系统(UTM)的数据,实现航线任务的动态优化,自动调整飞行高度、速度与路线,有效避免冲突与事故;具备无人值守功能,系统可依据环境条件与任务需求,自主选择合适的起飞和降落点,实现自主起降;无人机能够按照预设航线和任务要求,自动执行巡飞任务,并实时监测飞行状态,自动调整飞行参数;通过运筹优化算法,根据任务的重要性和紧急程度自动排序任务优先级,优化飞行路径与任务安排,降低无人机能耗,延长续航时间,提升飞行效率;借助高清摄像头、热成像相机、高光谱等视觉传感器,结合运筹优化算法,实现精准的 AI 识别感知,输出高准确率的逻辑研判结果。此外,系统还能将任务分解为多个子任务,分配给不同无人机执行,实现多架次并发与协同飞行,确保任务高效完成。
在应用平台建设方面,打造智能化全域感知应用平台,为政府部门、农户、企业等各类用户提供涵盖巡检、农业生产、感知、测绘等多样化场景服务,实现低空经济各业务场景的安全可信、运行高效、分权分域,推动感知资源的统筹共建。通过该系统的建设,全面提升法库地区的低空管理水平,助力辖区内综治监管任务的高效完成,推动低空经济产业的健康、可持续发展。
服务要求
履约期限:本项目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,服务期为合同签订后3年,其中项目建设期 60日内(具体以实际签订为准)。
履约地点:沈阳市法库县。
付款方式
1、项目完成交付并通过验收后3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0%,第二年付至合同金额的70%,第三年全部付清(具体付款方式以合同签订为准)。
(二)监理要求
项目监理的目的为:协助项目建设方按照质量计划及其相关技术标准,在项目过程中对质量、进度、投资、文档等进行有效的监督、检查和控制,维护建设方的建设意图,确保项目最终顺利完成,保证投资的效果。
基于本项目的复杂度和重要性,项目开发成果及衍生的数据或模型等实际情况,对投标人具有较高要求,鼓励投标人具备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;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;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;且以上认证的覆盖范围包括信息系统工程咨询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。
鼓励投标人对信息化项目监理有自己的研究,在监理过程中能够提供多方位的服务与支持,具备一定信息化服务水平与能力,利用信息化手段辅助支撑,具有自主研发的用于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、进度控制、文档管理、绩效管理方面管理软件,并提供相应软件著作权证书加以证明。
投标人在执行监理合同时建立工程项目监理机构,在完成合同约定的监理任务后方可解散。监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监理责任。
监理机构应遵守相应的监理工作制度,包括会议制度、文档管理制度、监理记录制度、工作报告制度等,保证监理工作协调有序的进行。
1.基本要求
监理工作范围:负责本项目的合同签订、设计、实施和验收等阶段的质量、进度、成本、系统安全、合同及文档的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;代表建设方审核项目从设计、实施、验收等阶段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果;对项目执行过程当中的变更进行控制,确保项目达到质量计划及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要求。
2.工程各阶段监理服务要求
本项目监理包括对上述项目的产品采购、系统集成、运行测试、技术服务与培训等各项实施内容监理服务,对工程从合同签订、实施、测试、验收等各阶段进行监理服务。
(1)在本项目合同签订阶段,协助建设方确定项目建设目标;促使建设方、承建方所签订的承建合同在技术、经济上合理有效。
(2)在本项目设计阶段,监理方将代表建设方审核项目设计是否合理,是否符合建设方的要求。在审核通过后,承建方才能进入下一步的工作。
(3)在本项目硬件到货阶段,监理方将代表建设方审核项目清单,确保产品数量、质量(合格证、报关单)、外观、及产品序列号符合招标要求,到货阶段监理方需全程现场旁站、拍照、存档。在审核通过后,承建方才能进入下一步的工作。
(4)在本项目集成实施阶段,项目的执行应该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标准,满足承建合同的要求,以项目计划为依据,并按照项目计划上架测试、联调等。如果项目没有按照预定的进度执行,必须做出说明并调整计划。
(5)在本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,建设方或承建方根据需求变更情况以书面提出变更请求,详细说明变更内容(变更方案和变更范围),变更的理由。然后,监理方对变更请求进行分析和评价,包括:功能价值,潜在的副作用,影响范围,变更代价。
(6)在本项目验收阶段,监理要明确项目测试验收方案的符合性(验收目标、责任双方、验收提交清单、验收标准、验收方式、验收环境等)及可行性;促使工程的最终功能和性能符合承建合同、法律、法规和标准的要求;推动承建方所提供的工程各阶段形成的技术、管理文档的内容和种类符合标准要求。监理负责组织对所有的硬件设备的最终验收,验收完毕后,提交硬件及相关系统软件到货验收清单及签收单。
(7)对本项目投资和变更投资的合理性提出合理化建议。
(8)在本项目在实际进行的各阶段中,监理方组织各参建方对风险进行预测,并提出降低和化解风险的办法。
(9)协助建设方落实系统运行维护、设备保修等具体措施。
3.监理工作的内容要求
为了保证工程各阶段的质量、进度和投资,在监理工作中要实行五控制(质量控制、进度控制、投资控制、信息安全控制和知识产权控制)、两管理(合同和信息文档管理)、一协调(组织协调)。
3.1质量控制
(1)组织及技术总体方案的质量控制
?审查和确认承建方的总体集成方案,并提交相应审核报告;
?审查和确认承建方的组织实施方案和承建方提交的《项目计划》;
?审查和确认承建方的测试计划;
?审查和确认承建方的项目到货及实施进度计划;
?确定项目质量控制的关键节点。
(2)系统集成质量控制
?对采购的硬件设备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验、测试和验收(须保证安装工作的正常进行);
?制定系统集成验收方案;
?审核和确认系统集成及网络建设的安全方案;
?对设备安装、系统软件的安装调试进行验收,监察是否按建设方制定的安装规范进行;
?确认安装、调试与设计的差异;
?对安装、调试设备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记录,并责成有关单位解决,解决问题后,进行二次监测;
?对于向承建方提出的各阶段工作的改进意见,在系统验收前进行二次监测;
?对系统集成进行总体验收。
3.2进度控制
?审核承建方的到货及实施进度分解计划,确认分解计划可以保证总体计划目标;
?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实时跟踪,并要求承建方对进度计划进行动态调整,以确保项目的阶段和总体进度目标的实现;
?按时进行设备的验收工作;
?当项目目标出现严重偏离时,及时指出,并提出对策建议,同时督促承建方尽快采取措施。
3.3投资控制
?投资的专款专用;
?监察资金落实情况。对实施中的方案及设计进行优化,确保投资控制在预算之内或在允许的范围之内。
3.4信息安全控制
?信息安全性检查。
3.5知识产权保护控制
?正版系统软件、硬件的使用;
?建设方、承建方及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保护;
?提供或开发的软件,建设方不受第三方的置疑和起诉。
3.6合同管理
?跟踪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,确保承建方按时履约;
?对合同工期的延误和延期进行审核确认;
?对合同变更、索赔等事宜进行审核确认;
?根据合同约定,审核承建方提交的支付申请,签发付款凭证。
3.7信息管理/文档管理
?做好监理例会及会议纪要;
?作好监理周报及工程大事记;
?作好项目协调会、技术专题会及会议纪要;
?管理好实施期间的各类技术文档;
?整理记录归档建设方与承建方来往的文件、合同、协议及会议记录、电话记录等各种文档;
?各项文挡的审查工作;
?建立安装调试工作文件,按时提供建设方;
?向建设方按时提供安装调试监理工作报告;
?建立设备验收工作文件,按时提供建设方与承建方;
?设备、软件、材料等的验收文档核实;
?项目施工文档的移交;
?项目竣工文档的移交;
?向建设方按时提供各项性能测试报告。
3.8组织协调
?对于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,对可能出现的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情况,应及时予以通报并召开相关会议,进行组织协调。
4.监理方案设计
投标人根据项目管理的基本要求,设计好项目建设方、承建方和监理方的工作机制。规定三方的工作模式,并就如何保证细节要求,提出工作流程和方案。
工程监理方案至少应包括:监理工作流程、监理措施、监测方法、保证措施以及选用的监测仪器、设备清单等等。
5.对监理单位及其人员的特殊要求(投标人须出具加盖公章的承诺书,格式自拟)
(1)投标人不得与承建单位有隶属关系和利益上的关系。
(2)投标人不得参与或从事承建单位的商务活动。
(3)监理方员数量应足够满足本监理的工作任务,人员配备合理,重要项目须保证有24小时跟踪监理。
(4)在监理过程中不得向被监理方介绍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。
(5)总监理工程师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换,主要人员必须到位,不能兼职。各监理工程师如有变动,应事先经建设方批准。